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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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54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王怡仁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秀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32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797,4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32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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