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92號原告強力運搬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慧承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08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871,8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8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