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673號上訴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重整人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重整人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葛賢鍵 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玖佰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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