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國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國字第71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行政院衛生署法定代理人 邱文達 被告 王錦雲
慈濟 功德會上1人法定代理人 林碧玉 被告 張文成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2月7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1紙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