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57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坤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1年度易字第571號,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坤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坤雲(下稱被告)於民國101年12月10日(於101年11月30日寄存在新北勢派出所)為本院以寄存送達之方式收受本案判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46頁),其上訴期間應於101年12月24日屆滿。其後,被告雖於10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然該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黃柏霖法官謝濰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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