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91號
原告 蕭正宗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
複代理人 薛傳霖
王楫豐 律師
被告 葉惠敏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冠亨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伍佰元,兩造應就有無增設木牆壁提出說明,故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0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