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91號

原告 蕭正宗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

複代理人 薛傳霖

王楫豐 律師

被告 葉惠敏

蕭塍峰蕭承泰

蕭湘霏蕭珮瑄

蕭琪曄

蕭顗庭蕭莉葳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冠亨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伍佰元,兩造應就有無增設木牆壁提出說明,故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0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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