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7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元銘
(現於法務部○○○○○○○○○○○執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元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何元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經查,上開受刑人(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1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5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4月確定;(二)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8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罪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於民國103年9月2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2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89781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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