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5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二
時二十四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5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二
時二十四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