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22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壹仟貳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
點零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