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勞小字第37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亞立電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莊玉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勞小字第37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亞立電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