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3172號),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毀。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國輝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8月18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172號緩起訴處分,並於110年9月2日確定,復於112年3月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172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12年3月1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編號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查,顯見附表編號1所示之扣案物品屬前揭規定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一併視同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至本件因鑑驗用罄部分,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煒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及數量鑑驗結果毒品鑑定書1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塑膠袋1個及標籤1張)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實秤毛重0.3044公克,驗前淨重0.0668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5公克用罄,驗餘淨重0.0643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5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172號卷第9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