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95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95174號債權人 黃毓媜 債務人 許馷禔 即 許鈺珍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東川通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經查第三人係在新北市三峽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