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6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詹秋虹 上列聲請人與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本件聲請是否依協議書之記載,請求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 張峻豪 連帶給付,若是,請陳報張峻豪為本件之債務人。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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