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40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及保證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7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27年3月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甲○○於97年3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6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07年3月12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7年11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565,39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不動產鑑估表1件、繳息記錄查詢、繳息明細查詢各1件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24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282│建│11,485.47│100000分之258│└──┴───┴────┴───┴──┴─┴─────┴───────┘┌─────────────────────────────────────┐│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24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六│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49│臺南市北區大│臺南市北│13層樓房│80│80│平│鋼筋│10│平│全部│││8│武街146號○○○區○○段│鋼筋混凝│.3│.3│方│混凝│.3│方│││││之2│282地號│土造│1│1│公│土造│3│公││││││││││尺│││尺││├──┴─┴──────┴────┴────┴─┴─┴─┴──┴─┴─┴──┤│共同使用部分:實踐段67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