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75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
人乙○○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5年6月5日起至130年6月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乙○○於95年6月7日邀同相對人甲○○為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借用2,5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5年6月7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乙○○自97年11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278,21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1件、繳息記錄查詢、繳息明細查詢各1件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7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965│建│105.37│全部│└──┴───┴────┴───┴──┴─┴────┴────┘┌─────────────────────────────────────────┐│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7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001│30│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2層樓房│51│69│19│14│平│加強│9.│平│全部│││5│怡安路1段206│南區怡北│加強磚造│.0│.4│.5│0.│方│磚造│08│方│││││號│段965地││9│9│2│10│公│││公││││││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