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易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181號上訴人乙○○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2月28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另行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林金村法官王惠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書記官徐瑞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