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3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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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362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宜蘭監獄上列被告因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案由欄第一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更正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理由欄一、第一行之「 李詩勝 」,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及第118號分別解釋在案。而刑事裁定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依舉重明輕之法理,亦應依照上開說明辦理。
二、原裁定原裁定案由欄第一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更正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理由欄一、第一行受刑人姓名及案件誤載為「李詩勝」,應更正為:「甲○○」,是本件原裁定內容之記載顯係有文字疏誤,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本旨,爰引上揭解釋意旨,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崔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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