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國松 訴訟代理人 周滄賢 律師被告 黃福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易字第9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賢
法官陳明偉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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