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9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9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731號聲請人奕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芃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韋文風 VI,VANPHEN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相對人韋文風VI,VANPHEN之居留證影本。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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