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11號原告 吳李梅 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 律師
黃雅萍 律師被告 吳英憲
吳品嫻 吳惠珍 吳怜緻 吳佳讌 吳啓璋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93萬8,231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9,906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又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請求分割其與被告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而原告於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為12分之5,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3萬8,231元(計算式:面積840.55平方公尺×113年1月公告現值14,100元/平方公尺×5/12≒4,938,2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9,9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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