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翁寀甄 (原名 翁碩珮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仟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清算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經本院審查後,認有預納清算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審酌關係人之人數及事件之繁簡程度,定期命預納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本件清算之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