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6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告 邱俊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萬陸仟伍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萬陸仟伍佰肆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約定,於契約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5頁、第49頁),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1年7月15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方式向伊申請貸款,而伊借款新臺幣(下同)66萬2,008元予被告,並撥入被告指定帳戶,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7月15日起分期清償,利息則採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9.99%計算(違約時合計為11.6%),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4月5日後未再依約清償本息,合計尚欠伊65萬7,036元(含本金60萬8,381元、利息48,655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並應給付其中60萬8,381元自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6%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復於111年7月15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方式向伊申請貸款,而伊借款15萬元予被告,並撥入被告指定帳戶,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7月15日起分期清償,利息則採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9.99%計算(違約時合計為11.6%),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5月5日後未再依約清償本息,合計尚欠伊14萬9,507元(含本金13萬6,317元、利息13,190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並應給付其中13萬6,317元自113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6%計算之利息。

㈢、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且願提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2份、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2份、被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個人信用貸款代償委託書、撥款資訊卡2份、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2份、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2份、利息計算表2份、放款歷史交易查詢2份、無擔保貸款條件變更同意書2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55頁、第75至89頁),且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另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9,470元應由被告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載。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幣別:新臺幣;年份:民國)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1

小額信貸

657,036元

608,381元

11.6%

自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149,507元

136,317元

11.6%

自113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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