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上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上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中簡上字第4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肇萍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鍾堯航法官吳崇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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