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6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建華原名羅君豪.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事件(101年度聲沒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五七七七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柒包(毛重貳拾玖點柒貳公克,純質淨重捌點柒肆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玖壹零捌公克,檢驗耗損零點零叁肆貳公克,驗餘淨重零點捌柒陸陸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建華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同一觀察勒戒事實受98年度毒偵字第550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效力所及簽結處理,而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聲請沒收等語。
二、經查,聲請意旨所陳述之事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5506號不起訴處分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9年1月29日調科壹字第09923002560號鑑定書、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101年2月1日鑑定書、扣押物品清單(99年度保管字第84號、99年度安保管字第12號)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核無不核,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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