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晉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236號、100年度執字第9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晉安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潘晉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雅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廖健雄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潘晉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已發監│有期徒刑4月(已發監│││執行│執行)│├────────┼──────────┼──────────┤│犯罪日期│99.11.15│99.11.21凌晨1時30分││││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之││││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4442號│字第122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74│100年度簡字第442││事││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1.20│100.06.30│├─┼──────┼──────────┼──────────┤││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74號│100年度簡字第44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2.21│100.07.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079號│100年度執字第94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