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字第13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簡字第13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交簡字第135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3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83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載「此外,臺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事件通知單影本各一紙、現場相片十幀、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等件在卷可證,被告事證明確」,更正為「此外,復有臺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一紙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相片十幀在卷可資佐證,本案事證明確」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