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0778號
上 訴 人 沈小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昭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8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