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玉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案外人(原債權人)奇異資融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異公司)訂立汽車分期付款(附條件
買賣/動產抵押)契約,並約定按期繳納價金,因逾期未繳
,奇異公司已於民國96年8月2日將本件對相對人之一切權利
讓與聲請人,然聲請人將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通知函寄至相
對人戶籍址花蓮縣卓溪鄉立山村19鄰山里101號,卻經郵政
單位以招領逾期之事由退還郵件,致上開信函無法送達相對
人,爰依民法第97條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
出債權讓與證明書、本院債權憑證、戶籍謄本、債權讓與通
知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信封等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將上開債權讓與通知之意思表示,以掛號
郵寄方式通知相對人,經郵政機關送達至相對人所設籍之花
蓮縣卓溪鄉立山村19鄰山里101號,嗣雖以「招領逾期」遭
退回,惟本院依職權函請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派員查訪,
經該分局警員查訪結果,相對人現未住於戶籍地,已離開該
戶籍地多年至台中工作然無聯絡地址,有該分局99年8月18
日玉警刑字第0990011400號函暨查訪表附卷可稽,自堪認聲
請人非因自己之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住居所。從而,聲請人請
求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玉里簡易庭
法官陳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法院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