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他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他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甲○○  現於現因詐欺案於宜蘭監獄服刑中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甲○○與乙○○間訴訟費用之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相對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660元。
聲請人即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4,840元。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以98年度板小救字第11號裁定,對聲請人即原告
准予訴訟救助,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並經本院以
99年度板小更字第1號判決相對人即被告應給付聲請人即原
告新台幣11,625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
擔百分之12即新台幣660元,餘由原告負擔確定,是訴訟費
用應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百分之12,餘由原告負擔。
二、聲請人第一審免繳之費用為新台幣5,500元,自應命由相對
人即被告向本院繳納應負擔百分之12,即新台幣660元;由
聲請人即原告應向本院繳納應負擔之4,84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崇興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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