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板簡字第338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板簡字第3389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1月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春長
法院書記官 利海強
通 譯 陳佑婷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伍仟壹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拾玖萬玖仟柒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 官利海強
法官林春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利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