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拍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中拍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3年7月29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110,
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7月29日起至民國133年
7月29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即相對人。
嗣債務人乙○○於(1)(2)民國93年7月16日(3)民國93年7
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1)2,270,000元(2)將清償之房屋貸
款⑴金額部分,自動轉換為可循環使用之貸款額度(3)320,
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借款期間為(1)3
0年(2)以一年為期,自民國93年7月30日起至民國94年7月2
9日止,屆期時,如立約雙方對契約之內容未以書面表示不
另續約時,視同雙方同意本約之借款期間以同一內容繼續延
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3)7年,應按
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
(1)民國94年9月23日(2)民國94年7月25日(3)民國94年11
月18日起即違約不給付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
(1)2,209,766元(2)54,102元(3)262,274元及利息、遲延
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
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
及借據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抗告費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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