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3215號
原 告 三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省三
被 告 亞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商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已於九十五年一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