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9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393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室)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58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前段、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於95年12月25日提起公訴後,業於96年2月16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可稽,是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張紹省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呂紹明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