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4號原告A女姓名、住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A1姓名、住所詳卷共同 吳秀娥 律師(法扶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 張華茂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廈第十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邱靜琪法官陳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秦湘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