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2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2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23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鍾一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參仟玖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鍾一榮於民國91年10月1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523,962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223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鍾一榮│自民國97年6│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20│││173,020元││月4日起│8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月1日起│││├──┼─────┼─────┼──────┼──────┼───────┤│002│新臺幣│鍾一榮│自民國97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9│││248,569元││月24日起│││├──┼─────┼─────┼──────┼──────┼───────┤│003│新臺幣│鍾一榮│自民國97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02,373元││月14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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