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訴字第1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1453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興邦
住○○市○○區○○里0鄰○○○路00巷0弄0○0號選任辯護人 馮鉦喻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興邦羈押期間自民國110年10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興邦(下稱被告)業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自民國110年7月22日起執行羈押3個月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10月22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邱鼎文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姿妤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