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83號聲請人 楊惟閎 即平衡式果汁舖代理人 夏昱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呂子彥┌─────────────────────────────────────────────────────┐│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平衡式果汁舖│200,000元│DG0000000│108年8月26日│││中心│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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