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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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5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書瑄 即 邱于倫 等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及同段856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相對人馮**之人別資料及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人調解聲明請求相對人等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權基礎為何?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