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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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12號聲請人 蔡文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鄭銘緯鄭志偉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相對人鄭銘緯即鄭志偉(住南投縣○○市○○○村○○路○○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㈡具狀補正聲請狀之附表及陳明本票之提示日(聲請人聲請狀
漏未提出本票附表,附表應表明本票票據號碼、發票日、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又聲請人請求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應表明本票之提示日)。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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