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61號原告林蘭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鎮雄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㈠、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鄉○○路○○巷○號房屋之106年度稅籍證明資料。
㈡、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上被告所積欠之租金新臺幣6萬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起訴狀繕本1份到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