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23號
第824號第825號第885號聲請人即後一被告選任辯護人 鄧雲奎 律師被告 蔡藏頤 聲請人即被告 黃錫鎮
蕭智盛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5年度訴字第247號),聲請人等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各略以:被告黃錫鎮已坦承犯行,自無串證之虞,且前案均係自行到案,應無逃亡之虞;又有父母要照顧,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被告蕭智盛已坦承犯行,所犯情形亦係同案最輕;且罹患HIV,牙齒也要重整,應無羈押必要,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被告蔡藏頤已坦承犯行,家有父親要照顧,決不會逃亡,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三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年5月24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本院認被告三人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亦無法以具保使該等羈押原因消滅,為確保日後程序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人等所述,尚非羈押原因消滅之事由,是聲請人等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均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銘壎
法官林于捷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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