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更(一)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一八○號
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呈雲 右上訴人即被告等因盜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甲○○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等罪,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各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蕭廣政法官李寶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玉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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