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59號聲請人即被害人 盧永祥 (年籍資料詳卷)被告 林士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林士弘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9號),聲請獲知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裁定後發生之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9號審判中案件資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9號被告乙○○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之被害人,聲請開啟對該案之資訊獲知,以維權益等語。
二、按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又聲請法院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此觀「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第7點等規定自明。
三、查,聲請人甲○○係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9號被告乙○○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之被害人,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2712、271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可參。雖被告被訴案件係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以外之其他案件,然聲請人既為本案被告犯罪之被害人,其對於獲知本案程序進行之資訊,攸關其行使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2項之陳述意見權,及是否對被告行使求償權等權益之維護,自有必要;且本案現由本院審理中,尚未判決,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李昭然
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淳柔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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