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金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金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金仲因違反森林法等數罪,先後經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徐金仲因犯如附表所示森林法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林源森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附表:受刑人徐金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2.06.09│102.3-6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015號│第1190號│├─┬──────┼──────────┼──────────┤│最│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104年度上訴字││││第647號│第1496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3.13│105.02.23│├─┼──────┼──────────┼──────────┤│確│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104年度上訴字││││第647號│第149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4.08│105.03.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助│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字第994號│第55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