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794號聲請人 陳韋群 相對人 張雪貞 上列當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韋群為相對人張雪貞(女、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相對人於103年8月3日因缺氧性腦病變,經送醫治療均不見起色,已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請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另請指定相對人之妹 江文雀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查,相對人張雪貞業於103年11月3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自不得再對其為監護宣告,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綵君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