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84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芬苓 被上訴人即原告貝里斯商威麟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登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95,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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