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79號被告即上訴人 林淇祥 原告即被上訴人 黃慧如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年度家訴字第179號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僅就新臺幣1,249,947元之部分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
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本院於104年4月10日所為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判費金額之裁定,併予撤銷。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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