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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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33號聲請人建績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錫伍 訴訟代理人 楊榮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士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蘇靜怡┌─────────────────────────────┐│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5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林陳月女│合庫銀行│99年4月30日│90,000元│ME007154號││││南虎尾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