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017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理人 趙學涵 債務人 吳珊瑤
吳金昭
一、債務人吳珊瑤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吳珊瑤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金昭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