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再易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再易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易字第23號再審原告 蔡明雅
高惠明 陳秋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葉龍川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681,100元,應徵裁判費11,23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田玉芬法官吳森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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